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9〕130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鼎城区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鼎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5日,刘某某和桃源县浔阳街道八字路社区侯家河组全体村民签订了—份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将这块插花山租赁到手,租期20年,租金10万元。2018年底,吴某某找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索要货款时,肖某某将刘某某有插花山的信息告诉吴某某,并邀请吴某某合伙把刘某某手里的插花山流转过来后挖山卵,卖钱分红后再付货款。2019年1月29日由吴某某和刘某某签订林地流转合同,由吴某某出资22万元(己付5万元,余款未付)将刘某某手里的插花山流转过来用于挖取山卵,期限一年。当天中午,肖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且明知牛垃碑一带的油茶山(含插花山)是鼎城区油茶带状更新项目林基地的情况下,调来“亚哥”和张明的挖机,并雇请罗某某在施工现场管理,开始在牛垃碑的插花山上清除油茶树和表土、之后开挖山卵。1月30日,吴某某又调来王贵林的挖机参与挖山卵,挖出来的表土运到**墟场刘某某的大米厂填地基,挖出来的山卵卖给黄土店镇墟场唐好义的洗砂场。1月30日晚上,挖山卵的行为被人举报,鼎城区森林公安局派民警连夜赶到现场进行了制止。至此,吴某某和肖某某共造成油茶带状更新项目林损毁面积1.33亩,损毁油茶成林26株,未成林油茶42株,经济价值98OO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是: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明知毁林取砾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客观上实施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挖取山砾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是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所伐林木株数未达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但所伐林木蓄积没有鉴定,且已失去鉴定条件,故所伐林木蓄积是否达到滥伐林木罪立案标准存疑,而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也未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涉案款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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