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邹某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邹某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邹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邹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7日,因犯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邹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现羁押于邹某市看守所。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某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某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山东**钢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通过表姐夫王某某认识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耿某某,交往期间,张某某见**村风光较好,产生承包土地用于休闲农业之用的想法,耿某某推荐**村北一山坡(约142亩左右面积),并向张某某承诺流转土地事宜由其负责。耿某某在操作承包**村上述土地过程中,借职务便利,利用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向村民压低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方面用较高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向张某某大额虚报补偿金额。期间,耿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伪造原土地承包农户领取补偿款的明细,并据此向张某某索要107余万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耿某某等人从中非法获利60余万元,王某某分得7万元。经本院审查并二次依法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某市公安局认定耿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与张某某商谈的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从而不能证实耿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