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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翟某某)(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于2018年12月5日17时左右与朋友李波在浑江区您做煮火锅吃饭时饮酒。同日20时左右翟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滨江街彩虹桥,由滨江街行驶至交警支队附近,沿国安路行驶至旺达花园小区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截盘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当日在白山市中心医院抽取的翟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47mg/100ml。翟某某系有证驾驶,准驾车型D。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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