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一部刑不诉〔2020〕Z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811975******,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路**村。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8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至7月22日利用为**公司属下商铺维修商铺卷闸、水电工作期间,声称可以由其对**公司的商铺招租为由,分别多次以**公司名义提供虚假的商铺租赁合同、临时商铺租赁协议与被害人田某某、罗某某、邓某某、侯某某、岑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签订合同、协议,并收取租赁按金、租金等费用共5184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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