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6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栋**单元**室,微商。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咸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咸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2016年底至2018年7月,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玛卡200余盒,以零售价每盒200元—500元、批发价40元—100元,用手机在微信上先宣传、后销售,销售额5万元,获利4万元左右。
上述犯罪嫌疑人销售的玛卡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经咸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玛卡”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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