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族,1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32419******2317,住址:云南省**县**镇***村委会**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 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年*月*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年*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年*月*日补查重报。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云E*****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小区**宾馆外由西向东行驶时,其车辆前部与云E*****号牌停放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当事人罗某某驾车由东向西倒车过程中,其车辆尾部又与云E*****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楚雄**司法鉴定中心定量分析罗某某血样经乙醇含量为150. 40mg/looml。
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罗某某, 醉酒驾驶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经退查后仍然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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