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98********,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南涧县人,家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委会**社**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于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8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
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30日9时许,南涧县**乡**村委会**村村民李某某到拥翠派出所报案称,其昨天停放在自家房子旁边车场的摩托车被盗了。 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摩托车失主李某某在南涧县碧溪乡碧溪街朝春宾馆门口的空地上看到自己被盗的摩托车,后看到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从朝春宾馆二楼下来骑被盗摩托车,并立即追赶骑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追赶的过程中叫停犯罪嫌疑人驾驶的摩托车后,摩托车失主李某某跑过去将被盗摩托车钥匙拔走,犯罪嫌疑人下车仓皇逃跑。2019年6月4日,罗某某被抓获。罗某某到案后,不承认自己盗窃摩托车,供述和辩解称,2019年5月初,该被盗摩托车是其在碧溪街水库旁边的小路上与一个叫“啊绵羊”的碧溪人以450元的价格购买的。2019年5月16日其在碧溪街朝春旅社门口骑着自己购买的被盗摩托车被失主追赶,后摩托车被失主认回。经公安机关核实,未能找到相关叫“啊绵羊”的碧溪人。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被盗摩托车价值5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罗某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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