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2019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于2018年11月底,向自称亚广的男子以288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批炮头共计6950个(其中半斤装的2240个、一斤装的1550个、二斤装的1650个、三斤装的780个、五斤装的630个、十斤装的100个),并储存在其位于高州市**镇**村委会**村的旧屋内待售。2018年12月12日,高州市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上述炮头查获。经司法鉴定,上述扣押的炮头所检样品药物均为烟火药,具有易燃易爆性质;内存烟火药共计113139.20g。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然认为高州市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实罗某某有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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