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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罗某香)(公开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77********,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镇**村委会**组**附**号,暂住南华县**镇**出租房**楼,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云南省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释放,同年7月19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5 日向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将案件退回楚雄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楚雄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11月23日第二次将案件退回楚雄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楚雄市公安局于同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7月或8月份的一天早上7时许,罗某某在半山国际前铁路桥下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海洛因4克。

2.2017年8、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罗某某在南华县滨河农贸市场出租房楼下,帮杨某某向矣某贩卖麻黄素。

3.2018年3月23日,楚雄市公安局民警在罗某某与其丈夫杨某某在南华县**租住房处查获毒品嫌疑物,经鉴定,部分毒品嫌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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