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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罗招兵)(公开版)_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腾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被腾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6日,缅甸一个叫“欧大”的男子有31头缅甸黄牛,叫猴桥的何某某和梁某某帮从中缅边境梅子园山上拉到腾某进行贩卖,运费大约2500元左右,黄牛到位后,“欧大”电话通知了吴某某,吴某某电话通知了何某某和梁某某,何某某驾驶着自己的云******货车、梁某某驾驶着自己的云******卡车于当日黄昏时刻到达中缅边境梅子园山上,吴某某和邵某某负责探路、望风等,何某某、梁某某将牛拉到梅子园山上停放好后等候吴某某消息,后来吴某某通知他们路上有民警巡逻,走路回来等候消息,何某某、梁某某走路回到家中,9月8日晚,吴某某邀约何某某、梁某某、邵某某及到腾购买该批黄牛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邵某某在猴桥上街的养殖牛场一起吃饭,商量拉运“欧大”准备贩卖到腾某的31头缅甸黄牛情况,饭后,邵某某开着微型车载着何某某来到停车放牛处,凌晨4时多,“欧大”安排几个缅甸男子将牛拴到何某某和梁某某的货车和卡车上,梁某某拉运了11头黄牛,何某某拉运了20头黄牛,从梅子园山上向腾某猴桥下街出发,吴某某、邵某某负责探路望风,凌晨4时多,5人及31头黄牛被猴桥边境派出所全部查获。31头黄牛在下车到腾某市戒毒所养殖基地养殖过程中死亡1头,剩下的30头活体黄牛经称量共计8674公斤,经腾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234198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认为云南省腾某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腾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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