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镇,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8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壶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章某某、罗某某二人在2019年1月至5月从事网络放贷的业务,二人在从事网络放贷的过程中分工明确,在收到推送的被害人信息后,由章某某负责审核和具体操作放款、收款,罗某某负责二人放款、收款的资金管理、审核资料及部分具体的放款和收款。网络放款所得的非法收益再由二人共同挥霍及从事新的网络放贷业务。
具体犯罪事实:1、2019年3月3日,在接到中介向章某某与罗某某等人推送的程鑫信息后,章某某与罗某某等人在陕西西安使用章某某的微信号通过微信公众号凭证云向程某某生成1500元欠条,实际放款1000元。章某某使用微信向程某某发送“程某某借钱不还、吸毒、借钱打胎”等短信套餐,并辱骂程某某及其家人,威胁将上述内容发送给程某某通讯录好友,于2019年3月9日、15日先后2次收取延期费共1000元,2019年3月21日收取“本金”1500元。实际多还1500元。
2、(1)2019年1月9日,章某某通过凭证云向任某某生成欠条3000元,实际放款2000元,2次延期收取2000元后,1月27日收取“本金”3000元,实际多还3000元;(2)2019年3月4日,章某某向任某某生成欠条7000元,实际放款5000元;(3)2019年3月7日,章某某向任某某生成欠条3500元,实际放款2900元;(4)2019年3月10日,章某某向任某某收取第2、3次欠款及利息共计14000元后生成欠条15000元,实际放款11000元;3月18日收取延期费4400元,3月25日收取“本金”15000元,实际多还14500元。
3、(1)2019年3月3日章某某与罗某某在河北廊坊的放贷公司使用微信号通过微信公众号凭证云向王某某生成4500元欠条,实际放款3000元,3月9日收取“本金”4500元,实际多还1500元;(2)2019年3月6日向王某某生成10000元欠条,实际放款7000元,3月12日收取“本金”10000元,实际多还3000元;(3)2019年3月7日向王某某生成20000元欠条,实际放款12000元,3月13日收取“本金”20000元,实际多还8000元。(4)2019年3月12日向王某某生成40000元欠条,实际放款25000元,3月19日,王某某为偿还欠款在北京市找到一家高利贷公司以答应卖身为前提借到高利贷后偿还章某某25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仍然认为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在被不起诉人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或者使用“威胁、胁迫”的方法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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