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公诉刑不诉〔 2020 〕2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厂家属院平房**号(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2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02月05日21时许,云某甲和程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路**家属院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云某甲和其侄子云某到**家属院平房**号找程某某,双方发生厮打,程某某将云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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