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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秦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秦**,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罗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8日(农历正月初四)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秦**喝酒后指挥徐**驾驶车辆和徐**前往罗平县**街道***居委会***村,到达罗平县**街道***居委会***村秦**、徐**下车,秦**将装有白酒的矿泉水瓶用打火机点燃,并连瓶带酒投抛至受害人王*停在罗平县**街道*****会***村***号自己家场院里的车辆上,导致车的引擎盖、前挡风玻璃、右侧车身前后轱辘、引擎盖的保鲜盒、还有引擎盖下面的线路被烧坏,车身漆多处被烧坏,后被王*和其家属扑灭,王*车辆被烧并严重影响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罗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起诉。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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