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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秋某)(公开版)_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秋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31979********,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镇**街**段**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红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经红原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红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日补查重报。

红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秋某某与泽某某在红原县邛溪镇绛溪中街圆梦酒店门口酒后发生争执,后犯罪嫌疑人秋某某用手将泽某某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泽某某头部受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泽某某颅脑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右侧颞骨骨折波及颅底,且有脑脊液耳漏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红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与其自身摔倒的事实之间有关或与犯罪嫌疑人的推搡行为有关,不能排除被害人的伤害结果与其自身在欢乐颂KTV 楼梯上摔倒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秋某某的推搡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唯一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红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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