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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祁某某)(公开版)_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两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两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祁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9196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现住甘肃省两当县**乡**村,粮农,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9月16日被两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曾因违法治安管理规定,被治安调解处理。

本案由两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强奸罪,2020年1月3日以两公(刑)诉字(2019)46号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 2020年4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该案被害人刘某某被鉴定患有精神病,且具有2级语言残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受害人无法使用语言表达,侦查过程中由其婆婆陈某某代为翻译,该案中翻译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系婆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陈菊芳应当回避,故其帮助翻译的被害人刘某某笔录无证据效力:侦查机关从被害人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身体及衣物上提取的检测物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陇)公(刑)鉴(DNA)字﹝2019﹞328号鉴定书],无双方相同的DNA。现有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缺少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两当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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