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路**号,现住西宁市城东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9月19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10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对“519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龙爱量子网络传销案)”进行立案侦查,其主要骨干人员石某某发展下线50余人,发展会员人数已超过五级。龙爱量子平台,网址为:http://www.****.com。实际运营时间为2016年10月,于2017年5月更新服务器和平台系统。该平台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网络平台会员资格,会员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排列,以获取高额动态收益和静态收益引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从中骗取巨额财物。该平台会员级别分六档,投资金额分别为850元、425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85000元不等。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会员账号:syp****,ID:24****,推荐人姓名:彭某某。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以拉人头、购买龙爱量子产品的方式,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提成的依据,为龙爱量子传销组织的扩大起了积极作用,同时在西宁市城东区发展下线50余人,发展会员人数已超过五级,发展人员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
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会员账号:syp****,ID:24****,证件号:4129221962********,手机号:1327137****,等级1,推荐人ID:23****,推荐人姓名:彭某某。经统计该账号在2017年8月11日期间通过分润中心获得406.70交易积分,积分股卖出获得65.68交易积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城东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涉案财物返还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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