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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石某某)(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61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家住**********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2月2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阮某某(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与董某某相识。2012年3月29日,阮某某代表江西**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董某某代表上海**模板有限公司(共为乙方)与江西广丰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甲方)签订了《新型脚手架扣件生产、租赁项目投资合同书》,合同约定广丰县将工业园区收费站片区的80.68亩土地按6.4万元/亩的价格通过挂牌交付乙方用于脚手架项目,且于同日乙方与广丰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新型脚手架扣件生产、租赁项目补充合同》。2012年4月8日,阮某某、董某某、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三人签订股东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三人共同注册江西**新型脚手架有限公司。其中阮某某出资2100万元占70%公司股份,董某某、石某某各出资450万元,分别持有15%公司股份,同时约定董某某拥有的三项新型脚手架专利折价180万元出资,并配合将三项专利转给将要注册的江西**新型脚手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脚手架公司)。签订协议后,董某某不愿继续和阮某某合作,有意拖延注册公司和三项专利的转让事宜。同年4月19日,董某某与王某某签署《专利转让合同》及《著录项目变更申请书》,将三项专利转让给王某某。

同年4月20日,阮某某委托他人到工商管理局,私自以伪造签名和个人出资进行企业验资的方式,在董某某与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成立了江西**新型脚手架有限公司,其中阮某某持有70%的公司股份,董某某与石某某各持有15%公司股份。随后阮某某以石某某如果不履行合同就要起诉石某某为由,让石某某帮其去做董某某思想工作。

    因三项专利一直未转至某某脚手架公司,2012年5月5日,阮某某指派公司员工黄某某、周某某及公司股东石某某前往景德镇协商,双方经协商,签订一份股东合作协议书补充条款的草签协议,(约定:三项专利占某某脚手架公司10%股份,且不负亏损,上海**模板公司产品设备按市场价评估后,以不低于300万元左右,占公司10%股份;董某某在浮梁县农行所欠的160万元左右的贷款由阮某某垫付归还,垫付款项在新公司利润中扣回;董某某、石某某股本金到位后,两人不负继续投资义务;本协议正式签订之日阮某某支付三项专利转让定金10万元至石某某账户;5月7日到上饶签订正式文本,5月8日到北京办理三项专利转让手续;该协议自阮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和乙方签字生效。)协商过程阮某某全程参与,黄某某在阮某某的授权下商谈好协议条款,并且黄某某在撰写了草签协议后,将协议内容逐字逐句通过电话形式念给阮某某听,取得阮某某的确认和授意下,代表阮某某与石某某、董某某签订了该份草签协议,董某某妻子、嫂子在该协议上签写了见证人。按照协议中的内容,阮某某让其妻子郑某某通过转账的形式先转了10万元定金给董某某。5月6-7日,黄某某、石某某、董某某、楼某某等人到北京办理三项专利事宜,签订了专利转让协议及声明书(三项专利仅转让给**脚手架公司,其他的任何专利变更申请均无效)。2012年8月5日,**脚手架公司向董某某发出8月28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及9月11日,**脚手架公司均向董某某发出要求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催告函。

    同年5月18日,董某某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三项专利已经成功转让给江西**新型脚手架有限公司。同日,董某某通过其妻子彭某某汇款给阮某某妻子郑某某的账户,退回了10万元定金。

2013年1月21日,阮某某以2012年4月20日的股东协议为基础,就**脚手架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一案向上饶广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被告董某某无股东资格,一审认定公司成立有效,董某某不具备股东资格。后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同年7月24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董某某向高院申请再审,2014年7月1日,高院裁定驳回董某某再审请求。

2013年5月15日,上海**模板有限公司以**脚手架公司三项专利转让无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转让协议系伪造)。12月19日,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模板公司印章真实。2014年2月25日,南昌中院裁定准许**模板公司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项专利价格未能鉴定,无法确定具体金额;专利转让文件上的印章是如何加盖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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