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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石教献)(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满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17日退回南召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召县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召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伙同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镇**矿区的法定代理人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矿区清理出的矿渣石窃取并售卖。经南召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矿渣石每吨价值42元。被盗矿渣石共计617吨,价值2591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召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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