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汉族,中专,个体医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16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将收到的六合彩码单通过刘某甲收取,然后交给上线刘某乙,盛某某从中获得返利平码3%,特码5%,共从中获利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只有被不起诉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赌资数额,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永新县公安局暂扣盛某某5万元人民币,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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