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畅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畅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9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畅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25日,经晋江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被不起诉人畅某某的起诉。
晋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畅某某因不满晋江市梅岭街道**社区**小区**物业收取地下室车位每个每月300余元的租金,伙同洪某某(已行政处罚)、洪某甲(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晋江梅岭街道**社区**小区地下车库南北门出入口,使用扳手拆卸螺丝、切割机切割连接件及徒手拉拽的方式将上述南北门出入口各一个道闸强行拆下,致使车库道闸损坏。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损失共计人民币15962元。
本案经过法庭审理,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晋江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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