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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辩护人梁文林,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2020年7月23日两次退回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补充侦查,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21日两次补查重报。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日被害人常某某在山东省茌平县乐平铺镇后常村006号家里通过手机QQ认识一个昵称叫“红心”的人,“红心”告诉他在一些网上平台可以通过刷负赢率赚钱,两人约好由常某某带十万元来茂名市电白区面谈。常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合股每人出资一半共筹集10万元。2020年1月4日,常某某、张某某以及朋友曹某某一起来到电白区,先后入住安泰酒店和好再来酒店。2020年1月5日,常某某和张某某在水东镇中国银行提取10万元现金,并将其中1万元用于个人花销。直至2020年1月12日20时许,“红心”与常某某约定次日7时在电白区海景湾酒店门口见面谈。2020年1月13日6时,常某某携带装有9万元钱现金的手提包来到海景湾大酒店门口处,步行到海堤路观海阁附近人行道旁的一石凳子处坐等。几分钟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来到与常某某交谈了几句后,田某某就以他的老板要过来为由,拿起常某某放在石凳子旁装有9万元钱现金的手提包走下海堤路台阶,往怡景湾小区方向逃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田某某涉嫌抢夺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田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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