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工作,住宁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宁江区**街)。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该案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其母亲吕某某名下一辆白色路虎极光吉普车,在田某某处质押,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田某某将该车放于宁江区班芙小镇小区自家车库内。2018年11月中旬,田某某发现该车被盗。2018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该车辆经张某某手以人民币135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郑某某又将该车辆卖给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的邱某某,现车辆已收缴。
经本院审查后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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