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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9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住大连市中山区**路**号**,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经甘井子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8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王某甲在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大黑石村10号浴场前面的沙滩上燃放烟花时,后烟花散落,发生爆炸,造成旁边参加夏今营的郑某某等八名孩子被烫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郑某某本次外伤属轻微伤。另外其他七名孩子不构成轻微伤以上伤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求达到“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案的后果是否属于法定的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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