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女性,**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8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王**从2018年5月开始,雇佣李*、尚**等人,在犯罪嫌疑人黄**的授意下,由尚**负责开车,李*负责发送招嫖卡片,以每天100元报酬在沈阳市各连锁酒店内发布招嫖信息,先后组织卖淫女张某甲与嫖客王某*于2019年6月23日晚22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房间以104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黄**从中收取500元;组织卖淫女臧**与嫖客宋**于2019年6月23日零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房间以65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黄**从中收取300元;组织卖淫女臧**与嫖客孟**于2019年6月24日零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房间,以120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黄**从中收取600元;组织卖淫女张某乙与嫖客刘*于2019年6月23日晚21时30分许,在沈阳市和平区**房间,以630元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黄**从中收取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认定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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