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二部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85********,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街,住集宁区**大街**小区,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察右前旗公安局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28日二次退回充侦查,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建议侦查机关对该案继续跟进,一经发现新的证据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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