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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皓明)(公开版)_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明,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62282619810927****.户籍地:甘肃省宁县,住宁县新庄镇****号,农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明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同日与被不起诉人当面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退侦一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受害人张**通过搭乘王*明的出租车去西峰南站而相互认识且添加了对方的微信,之后二人通过微信聊天熟识。2019年4月份,张**找见王*明, 称其家人时常殴打她,她不想回家了,并让王*明在和盛街道给其租个房子供其居住,王*明让张**跟随其回宁县新庄高马村家中,张**同意后王*明便将张**带回家中同居。至4月中下旬的时候,张**称其想女儿,便让王*明将其送到和盛街道,后张**离开,大约一个多月后,张**通过微信联系王*明,称家人给她吃安眠药,让王*明接她,王*明将张**接到自己家中与张**同居四十余天。2019年9月初的时候,张**称其想回家取身份证,便自己坐车回家,当天下午又乘车返回到王*明家中与王*明同居。因王*明未结婚且无孩子,为了让张**给其生孩子,将张**领到新庄卫生院做了输卵管通液手术。在同居期间,王*明发现张**与和盛一男子频繁联系,便将张**手机藏匿,为防止患有精神病的张**外出走失或发生意外,王*明和其母亲杨**外出时,将张**锁在家中,二人在家时,其家大门多数呈敞开状,张**能自由出入大门。

2019年11月26日,我局委托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对张**是否患有精神病及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做了鉴定,鉴定结果为:1、被鉴定人张**患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期间为混合状态;2、被鉴定人张**案发期间应评定为完全性自我防卫能力。

张**在王*明家居住三、四个月,在此期间张**个人或在王*明母亲杨**带领下曾近在该王家附近及广场转悠,张**自由出入王*明家在附近转悠时未向其他人员进行呼救,在带领张**看病期间,张**也未向医护等人员进行呼救。犯罪嫌疑人王*明离开家时指示其母亲去地里干活等需要离开其家住宅时将张**锁在家中限制了张**人身自由。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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