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20年2月5日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党某某,铜川市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在耀州区附近等地,以现代工艺品欺骗李某某、赵某某,声称是其姨夫从工地上施工挖出的汉代、明清等朝代出土的文物,在取得李某某、赵某某的信任后,王某某先后将125件现代新工艺品卖给李某某、赵某某,骗取李某某357000元,骗取赵某某16000元。后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委托陕西省文物鉴定研究中心对王某某卖给李某某、赵某某的125件疑似文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125件疑似文物均为现代工艺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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