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现住址玉田县**镇**小区**期**栋**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1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玉田县鸦鸿桥镇昌升一期市场南侧路口处,因琐事与徐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将徐某某打伤,致徐某某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经玉田司法医学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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