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系万某某**宾馆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某某,住万某某**街道**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经万某某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万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邓某甲从王某甲、陈某甲处租用**县**宾馆五楼的部分房间,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容留张某甲(化名陈某乙)、“小雨”两名妇女卖淫。其中嫖客邓某乙和卖淫女张某甲均已行政拘留。陈某甲、王某甲在出租前就明知邓某甲是用于色情按摩卖淫,且出租后也知道邓某甲实际用于容留妇女色情按摩卖淫,仍将**宾馆五楼的部分房间租给邓某甲,非法获利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容留二人以上卖淫以及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证据均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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