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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69********,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护理部**,现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虐待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7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于同年8月9日重报。

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8日郝某某入住长治市**公寓,同年3月5日医生王某某发现郝某某双下肢有流水状,向某某公寓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反映该情况,该联系其女儿郝某某,其自称远在贵州不能及时赶去处理。在等待家属到来期间,因某某公寓护工未尽到对郝某某身体妥善护理责任、公寓内负责人未及时将郝某某送往医院治疗,所以造成了郝某某双下肢红肿病况加重、臀部形成压疮。3月12日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死亡。经司法鉴定:郝某某符合在糖尿病等疾病的基础上,因疾病发展及长期卧床引起双下肢皮肤破溃(糖尿病足)、尾骶部压疮形成,继发肺部感染、泌尿系感染、低蛋白血症、脓毒血症、感染性休克等,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局认定王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虐待郝某某的行为,并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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