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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甲)(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现住闻某某桐城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10日被闻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8年1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5日)。

闻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通过上网发现关于“善心汇”的相关信息。随后其经过同事董某甲注册并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王某甲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4、5月份,王某甲从一名普通会员升级到A轮功德主,王某甲用其丈夫杨某甲的身份证信息注册为“善心汇”会员,并将杨某甲放于自己名下,将其嫂子马某甲和母亲赵某甲放于杨某甲名下,形成组织链条。经查发现在“善心汇”传销组织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善心汇”中属于第12层级,发展下线8层,下线人数340名,非法盈利14556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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