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生活区**号楼*单元*号,住淄博市周村区**路**华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邹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邹某市公安局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某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邹某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邹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份以来,孙某某、王某甲多次串通合谋,由王某甲冒充孙某某在**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丈夫何某某,虚构投资项目,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巨额投资款。截至2019年3月29日仍有7921985元未归还。经本院审查并二次依法退回邹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邹某市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孙某某是否具有犯意联络、王某甲是否具有诈骗犯罪主观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邹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邹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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