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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庆云县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庆云县**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和2020年3月25日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庆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 年8月份至2018 年1月份,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张某某(已判决)等人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将自己在**小区** 号住处提供给张某某等人用于赌博犯罪活动,且参与赌博,涉案赌资达20 余万元,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6000 余元。

2.2017 年10 月份一天,李某某(另案处理)将自己**小区的住处提供给侯某某等人用于赌博活动,涉赌金额达8万余元。在该赌局中,王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中向侯某某放贷3万元,抽取利息1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客观上有为赌博提供场地、抽头渔利和放贷的行为,但赌博的组织者、赌资数额、抽头渔利数额和放贷数额没有足以认定的证据相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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