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检刑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阜新市**医院**,户籍**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住址同户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不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7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扩大经营**社申请200万元贷款,2016年8月25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信用社向王某某发放185万元贷款,经查:王某某申请贷款时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信用社提供的“杂交石葵SH363回收合同”为假合同、抵押房产的“阜国用(于镇)字第608343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假证、抵押房产的“农房第19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抵押房产的“阜蒙地字(2012)租23号土地批复件”为伪造件,王某某在收到185万元贷款后将资金全部用作偿还欠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辽宁省阜新市心理医院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抓获,经审讯,王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存疑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村信用合作联社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否达到20万元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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