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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3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路*****花园***单元***室,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经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经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2020年5月1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5日再次移送起诉;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

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芜湖市安徽*****担保有限公司,由法人王某、邓某、王某某出资经营个人信用贷款,公司安排业务部郭某某、谢某某、姚某、程某某等人,采用散发贷款小广告、同行资源介绍、熟人介绍等方式,拉拢贷款客户上门办理贷款业务。在谢某某、郭某某等人收集个人相关材料后,交给邓某审核。邓某审核材料并向客户介绍贷款事项,利用客户急需要钱的迫切心理,要求客户缴纳多项不合理费用,并安排谢某某、郭某某等人让贷款客户签订虚假房屋租赁、虚假房屋买卖等多种虚假合同,虚增贷款额度,利用不利于贷款人的条件规定违约条款,并利用诱骗客户签订的虚假租赁、房屋买卖、汽车抵押等合同,要求客户按照合同规定的还款额还款。部分客户忌于签订的合同被迫按照合同还清高额贷款金额,部分客户无力偿还或违反公司逾期规定发生还款逾期。客户还款逾期后,由郭某某告知邓某,邓某随后将逾期客户信息告知王某,由王某安排公司贷后部催收人员周某某、姜某、杨某、姚某、吕某、李某等人,寻找贷款逾期客户,并采用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逼迫客户按照公司的合同进行还款,谋取暴利,周某某等部分催收人员,为非法获取私利,浑水摸鱼,私自将逾期客户催收所得部分钱款据为己有。此案件个案数较多,受害人较多。该案犯罪成员众多,具有一定的组织性,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为实施多种犯罪而组建。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组织纪律比较严密。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在调查中,获取王某日常用于记录公司放贷借出及催收借款情况,该账目中明确记录王某某出资入股和退股情况。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认为,王某某明确为该公司出资人,为王某等人管理经营贷款公司提供资金帮助,系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经济基础,应当认定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且负有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主犯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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