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东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许某某(已起诉)、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9日、11月22日分别将案件退回东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辽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至2010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辽源市龙山区某浴池、东辽县某镇东壁山山坡上、东辽县甲山乡协力村一组王某某家中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累计五百余人次,赌资累计一百余万元,许某某获利六万余元,王某甲获利四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