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街**号**,现住庄河市**街道**委**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2020年2月2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4日移送本院办理。2020年6月24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庄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孙某某的指使下,不顾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不顾公安机关劝阻,拒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房屋问题,在房屋实际居住人徐某某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先后三次通过撬门、换锁等非法手段,侵入徐某某实际居住的房屋,性质恶劣,严重破坏了作为实际居住人的徐某某的生活安宁,严重侵害了徐某某的人民民主权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庄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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