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1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社,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街**超市。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3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份起,在自己开的九台区**街**超市内,通过网络以快递的方式购买有毒有害食品“第五元素”20盒并对外进行销售18盒,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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