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2716,汉族,初中文化,沈阳**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辽宁省昌图县**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辽宁省昌图县公安局**镇公安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洪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以沈铁检一部刑诉[2020]19号起诉书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11月16日以沈铁检一部撤诉[2020]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于同日以(2020)辽7101刑初19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2日,王某某驾驶辽A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A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拉货至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中心**营业室所管理的物流园内。11时许在卸货结束后,其未下车查看且未关闭车上集装箱仓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驶离。集装箱内未下车的装卸工韩某某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坠落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4月22日死亡。经司法鉴定,本例韩某某系因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本例颅脑损伤符合坠落(包括摔跌)所致。经本院审查通过对在案证据分析论证,本院认为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127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