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鄱阳**医院原康复科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现住鄱阳县鄱阳**医院医生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 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至5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鄱阳**医院康复科担任管床医生期间,与康复科主任陈某甲二人为了提高业绩、多拿提成,以虚增、重复收取中医理疗“电针”及“针刺运动疗法”项目费用的方式,多收取了汪某某、陈某乙等97人次病人“电针”、“针刺运动疗法”项目治疗费共计48882.8元,向鄱阳县医保局报销39106.24元;于2018年3月制造颜某某虚假住院记录并产生虚假治疗费用5610元,向鄱阳县医保局报销4234.4元,以上骗取的医保资金共计43340.64元且均支付到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以非法占有目的,虚增收费项目或伪造病历,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收缴的罚没款400万元,由侦查机关移交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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