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以来,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发了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3iex、Akoex、Bueex等数字货币交易所平台,招募人员分别组成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业务团队,通过诱骗被害人购买PCE等数字货币并操纵数字货币价格走势,导致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数百人亏损,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现查明,Akoe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总入金7200余万元,总出金900余万元。其中,讲师团队负责在直播间讲课并诱导被害人操作买卖数字货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在直播室管理课堂,烘托气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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