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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65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风,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份,邓某某(已起诉)通过介绍联系义乌鼎吉租赁公司的业务员刘某某,要求将租赁车辆在指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验车。再由邓某某、曹某某(已起诉)经事先预谋,分别在幕后操盘控制张某(已起诉)、韩某某(已起诉),授意韩某某指挥谢某某(已判决)并由其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义乌,后由王某某出面签订租赁合同,再由曹某某联系买家孙某某(已起诉)等人转押车辆变现。

1、2019年1月8日18时30分许,经“江西佬”事先联系刘某某送车到义乌**酒店附近验车,后由邓某某授意张某指挥韩某某,再由韩某某授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个人用车为名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走义乌市**豪车汽车租赁公司的车牌为浙G****奔驰GLE越野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人民币54.2万元),后该车辆上的GPS设备信号消失,王某某失联。该车辆由曹某某伙同李某某、吴某某(均已起诉)在浙江省三门县抵押变现。现被骗车辆已由义乌市**租车公司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找回。

2、2019年1月9日18时20分许,经“江西佬”事先联系刘某某送车到义乌**酒店附近验车,后由邓某某授意张某指挥韩某某,再由韩某某授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个人用车为名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走义乌市**豪车汽车租赁公司的车牌为浙G****路虎越野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人民币91.8万元),两天后车辆GPS信号被屏蔽,王某某失联。后该车辆由曹某某联系孙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签订车辆转抵押协议,以43.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变现,后该车辆被转抵押至上海。现该被骗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宗某某。

3、2019年1月11日下午,经“江西佬”事先联系刘某某送车到义乌**酒店附近验车,后由邓某某授意张某指挥韩某某,再由韩某某授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个人用车为名与刘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租走义乌市**汽车租赁公司的车牌为浙G****路虎揽胜越野车一辆(经认定,价格人民币63.8万元),后车辆GPS信号被屏蔽,王某某失联。后曹宇佳联系孙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签订车辆转抵押协议,以24.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变现。现该被骗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丁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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