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镇**村,现住闻某某**镇**街**号**室。因犯盗掘古墓葬罪,2001年5月14日被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6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7日再次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6日至9月2日、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
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甲伙同王某国(另案处理)、刘某才、王某彦、马某令和梅某马(将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下半年期间在闻某某后宫乡实施盗掘古墓葬三处。
1.2017年6、7月份的一天,王某国和马某令等人在河底镇预谋在后宫乡南白石村村西探掘古墓葬。数日后的一天中午,王某国伙同马某令组织王某彦、刘某才、梅某马、王某甲六人乘车来到南白石村村西史某某责任田探掘古墓葬期间,王某国在南白石村中大槐树附近放哨,刘某引才在南白石村西前往史某某地附近的路上放哨,王某彦、刘某才和梅某马负责在史某某地里面使用“扎扎”探墓,王某甲负责查看土质判断是否存在古墓,未找到古墓葬后离开。2018年6月24日经运城市文物局认定,该盗墓区域为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裴氏墓群”保护范围内。
2.2017年7、8月份的一天,王某国和马某令等人在后宫乡王某国家预谋在本村沙疙瘩探掘古墓葬。过了几天后,王某国和马某令、王某彦、刘某才、梅某马五人在后宫乡后宫村王某国家中集合徒步前往后宫村沙疙瘩董某某地里探掘古墓葬,王某国坐在自家门口负责放哨,刘某才在后宫村前往董某某地附近的路上放哨,王某彦、刘某才和梅某马负责在董某某地里使用“扎扎”探墓,王某甲负责查看土质判断是否存在古墓,未找到古墓葬后离开。2018年6月24日是经运城市文物局鉴定,该盗墓区域位于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裴氏墓群”保护范围内。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王某国、王某甲和马某令等人预谋步行至后宫村后宫饭店后面大西洼王某某家地里盗掘古墓葬,王某国和刘某才负责放哨,王某彦、马某令和梅某马使用“探杆”等工具探墓并确认古墓位置,古墓位置确认后王某彦、马某令和梅某马几人使用铁锹挖开古墓,马某令和梅某马下坑进入墓室未出货。2018年6月24日经运城市文物局鉴定,该盗墓区域位于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裴氏墓群”保护范围内。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案关键证人证言存在互相矛盾,不能够证实王某甲参与盗墓的事实,本院认为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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