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20〕Z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遂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22日4时许,在遂溪县**酒吧工作的黄某某因喝醉酒来到酒吧二楼的女子休息室休息。期间,酒吧保安人员王某某路过该休息室,看见醉酒的黄某某躺在椅子上,便产生奸淫的念头,把黄某某从该休息室内抱到隔壁的办公室内并将办公室的门关上后离开了。过几分钟后,王某某再次返回办公室并反锁着门。在办公室内,王某某拉起黄某某的裙子并强行脱掉其内裤,并抚摸黄某某的胸部和下体阴部。期间黄某某的朋友陈某某来到酒吧二楼寻找黄某某并敲该办公室的门,第一次敲门没有人开门并打开不了门便离开了,几分钟后返回该办公室门口时,听到里面有女孩子的哭声,于是再次敲门。约一分钟后,王某某才将办公室的门打开。进入办公室后,陈某某看见黄某某的裙子被拉到肚脐部位,内裤被脱下来放在椅子的扶手上,下体没有东西遮住。不久,黄某某的姐姐来到现场也看见黄某某的内裤被放在椅子上,后帮黄某某穿好衣服。最后,王某某趁现场的人员不注意便逃离现场。现因黄某某被强奸案有新证据发现,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害人黄某某的安全裤臀部外表面及裆部外表面检测出混合STR 分型,不排除来自受害人黄某某的血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样所属个体的可能。
经本院审查后认为,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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