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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21968********,汉族,大学本科,行政办公人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住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罪,2019年8月8日被贵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贵南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07月10日14时42分许,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恰卜恰镇贵南东路****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青A0****号小型轿车在国道572 30KM+400M处,与青海省贵南县茫曲镇加土乎村214号驾车人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驾车人何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警民警发现青A0****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某浑身酒气,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遂即民警带至贵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青)公(刑)鉴(理化)字[2019]第543号理化检验报告,王某某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2.5mg/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南县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血样提取的程序,根据现有案卷材料中证据的合法性无法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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