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高中,韩城市物价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韩城市新城区**小区。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与其妻子屈某某发生矛盾,醉酒后到**酒店86**和86**房间与屈某某发生争吵,后使用房间内的烧水壶、玻璃水杯等工具在其妻屈某某头部打、砸,致屈某某头部、眼部、面部多处部位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屈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家庭婚姻矛盾所致,受害人屈某某不愿作证,也不愿进一步作伤残鉴定,拒绝与公安机关谈话,加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醉酒后意识不清为由,无法完整还原案件事实原貌,致使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且侦查机关对屈某某伤情鉴定存在程序性瑕疵,本案虽经两次退查证据依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故决定对王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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