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微山县**部**村**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3日退补,同年7月2日重收)。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琐事纠纷与周某某(男,36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院**号楼**单元**室内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周某某,2019年5月8日经司法鉴定在周某某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后双方互相达成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项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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