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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住**镇**村村委**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泸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0月13日16时许,杨某某骑着三轮车在*村岔路口摆摊卖水果,*村村长王某某看到后,让杨某某将三轮车拉走不准摆摊,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纠纷,后王某某将杨某某抱起摔在地上,致杨某某左侧第3.4.5肋骨骨折。后经泸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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