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8年9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
天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至今,王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陆羽大道红盾公馆“佳佳超市”内开设“茶馆”,以盈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2018年9月25日下午,张玲、黄重庆、韩明华等22人以“打麻将”的方式在王某某的“佳佳超市”聚众赌博,王某某从中收取每桌每场20元的“抽头”,被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认定赌场实际开设者是王某某的证据不足,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是赌场的实际出资者和经营者,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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