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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9〕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涟源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嫌疑人柳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4月份,王某某明知其倒卖的银行卡、支付宝账号、手机号、微信号用于诈骗的情况下,仍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手中购买2套卡,转卖给一个外号“李哥”的人,获利87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未确定,不足以认定王某某与其构成共同犯罪,且王某某倒卖的他人银行卡仅有3张,未达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扣押0.87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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